押解护送各类人员。里耶秦简8-167+8-194+8-472+8-1011载:“尉敬敢再拜谒丞公:校长宽以迁陵船徙卒史【酉阳】……”。卒史系郡吏,里耶秦简8-134中有己卒史衰、义在迁陵覆狱的记录。籾山明先生认为衰、义是洞庭郡卒史,他们巡回郡内进行监察,在迁陵的覆狱只是其职务的一部分。[8]“校长宽以迁陵船徙卒史酉阳”,说明卒史在迁陵的视察结束后,要由迁陵县吏将其护送至下一个视察地点。其他前来迁陵的上级政府官员,大概在公务结束后,也需由迁陵县吏护送至邻县。
押解护送戍卒、徙民、刑徒至边地是秦汉地方官吏较常见的任务。由于迁陵编户不多,而且在秦平定岭南前本就是边地,迁陵官吏在这方面任务相对较轻。里耶秦简9-23载:“廿七年十一月戊申朔癸亥洞庭叚守昌谓迁陵丞:迁陵上坐反適罪当均输郡中者六十六人,今皆输迁陵,其听书从事,它如律令。以新武陵印行事。十二月丁酉迁陵守丞敦狐告司空主以律令从事。”文书中迁陵县所上坐罪者六十六人当由洞庭郡安排服刑地点,洞庭郡安排这些人就在迁陵服刑,由迁陵司空管理。但做为服役刑徒的接纳地,而且迁陵刑徒的服役范围往往超出本县,迁陵官吏在刑徒的日常管理中,仍然经常需要押送刑徒出县。里耶秦简8-1032载:“书迁陵,迁陵论言问之监府致系痤临沅。”简文因残断而文义不甚明确,但大致跟洞庭监府要求迁陵将痤押解至临沅系狱有关。10-673载:“鬼薪苍输铁官,廿八年三月丙辰断,戊午行。”据里耶秦简9-712“别书临沅下洞庭都水,蓬下铁官,皆以邮行”,鬼薪苍所输之铁官应该是当时设在洞庭郡蓬县的铁官,需要迁陵将苍押解到蓬县服刑。简1170仓徒簿载:“男卅人会逮它县”,“女六十人会逮它县”。会逮见于《汉书·淮南王传》,师古解释为“应逮书而往”,这种被它县传唤的刑徒有可能也需要迁陵押解。里耶秦简9-2289司空守圂徒作簿载:秦始皇卅二年十月己酉中成年男刑徒有“五人除道沅陵”,“一人学车酉阳”,“一人传送酉阳”;成年女刑徒有“二人除道沅陵”,“二人传送酉阳”。司空守圂管理的刑徒主要是城旦舂、鬼薪白粲和居赀的隶臣妾,这些重刑犯离开迁陵本县劳作,迁陵理应安排县吏押送。
为官府采购。里耶秦简9-600载:“令史□自言为迁陵吏,去家过十里,当以令□□钱以为迁陵买鸟毛它郡县,尽岁不来□□〼。”里耶秦简中有很多捕鸟求羽的记载,这条材料表明尽管迁陵禽鸟众多,由于需求量大,派遣官吏到它县购买也是迁陵获取鸟羽的途径。里耶秦简8-1662:“〼【买】白翰羽〼Ⅰ〼【沅】以北【到】〼Ⅱ〼邮行〼Ⅲ。”简文尽管残损严重,但大致能看出也与迁陵至它县购买鸟羽有关。迁陵刑徒的衣物大都亦来自购买,里耶秦简10-1170仓徒簿有“女廿九人与少内段买徒衣”的记载。由于刑徒占的比重很大,他们的衣物也需要去它县购置。里耶秦简9-873:“〼□律令。处上计,殷为徒买衣〼。”简文中处上计需至郡城,而殷为徒买衣与之并列,很可能殷也是到郡城为徒买衣。里耶秦简8-226+8-2227:“〼买铁铜,租质入钱,赀责揄(逾)岁,买请铜锡〼□茧丝·凡七章皆毋出今旦。急急急。”简文提到购买铁、铜、锡等金属,而且催得很急。秦代在洞庭郡蓬县有铁官,锡的产地则离迁陵更远。里耶秦简12-477:“〼敢言之。遣佐□将徒遣采锡苍〼。”采锡有可能需要去苍梧郡。迁陵不产铜、铁、锡,购置这些金属往往要前往其产地。里耶秦简8-650+8-1462载:“涪陵来。以买盐急,却即道下,以券与却,靡千钱。除少内,□却、道下操养钱来视。华购而出之。”涪陵属巴郡,这里是秦代主要的产盐地,秦汉简中多见“输巴县盐”。简文应该是迁陵少内华让却、道下去巴郡买盐的记录。
里耶秦简8-1555:“冗佐上造临汉都里曰援,库佐冗佐……年卅七岁。族王氏。为县买工用,端月行。”秦县的库负责兵器与车器等的保管、维修,库吏王援为迁陵购买“工”的用料,注明是在端月出发,肯定是前往它县。由于需采购的物品较多,里耶秦简中不乏派遣刑徒随同官员采购的记载。如8-2101徒作簿“二人市工用”,9-2289司空徒簿“七人市工用”,10-1170仓徒簿“女卌四人市工用”,“女廿九人与少内段买徒衣”。有些记录显示刑徒是要随同官吏前往它县采购的。如里耶秦简9-228:“二人与仓敬偕市,端月〼;二人守除·〼;一人与司空厌偕买马,六月□〼”。这份徒作簿中与仓敬一起去采购的两位刑徒,与司空厌一起去买马的一位刑徒,其劳作记录不同于其他刑徒,在记录下注有月份。我们推测这可能是刑徒的日作簿,月份跟后面残缺的文字是要注明其随同官吏出发去采购的日期,这反映出上述采购不是在迁陵境内完成的。
物质运送。秦代粮食、军械等物质国家统一调度,迁陵在也有一定的转输任务。里耶秦简8-1510载:“廿七年三月丙午朔己酉,库后敢言之:兵当输内史,在贰春□□□□Ⅰ五石一钧七斤,度用船六丈以上者四㮴(艘)。谒令司空遣吏、船徒取。敢言之。”简文“兵当输内史”中的兵就是指军械。迁陵这批要运输的军械需动用四艘六丈以上的船,数量相当可观。迁陵在秦代是粮食输入地,但有时也要将部分存粮运往它县。里耶秦简9-623载:“二人佐它人偕载粟沅〼。”9-1479载:“二人与££偕载粟沅陵五月〼。十人与佐畸偕载粟门浅四月□〼。”9-932载:“运食酉阳,弱等徒诣洞庭司马。”此外,里耶秦简9-36“〼□三千三百输临沅”;9-41“·迁陵余完可用当予洞庭,不当输内史者”;9-1616“〼□敝可补缮当输内史者”;9-2135“□□□令佐□佐□工买及输内史”等也是与转输有关的记录。在这些转输任务中,具体搬运的当然主要是刑徒、士兵与服役百姓,但负责押送的需要是官吏。
迁陵县还有贡献地方特产的任务,包括鸟、猿、锦缎、枸程、冬瓜、魿魚等物品。里耶秦简9-31载:“廿八年二月辛未朔庚寅,贰春乡守行敢言之:廿八年岁赋献黄二、白翰二、黑翰二、明渠鸟二、鷩鸟四,令令乡求捕,毋出三月。”8-1562载:“廿八年七月戊戌朔乙巳,启陵乡赵敢言之:令令启陵捕献鸟,得明渠雌一,以鸟及书属尉史文,令输。”8-855载:“下临沅请定献枳枸程,程,已。”8-1022载:“献冬瓜,乾魿魚。”从“下临沅请定献枳枸程”看,迁陵县贡输物品的种类与数量应该是由洞庭郡决定的。当时洞庭郡设有献官,迁陵县贡输的物品要由迁陵官吏护送到郡城,再由献官进献给朝廷。里耶秦简9-1162载:“〼子临沅献官受迁陵少内□〼。”这是献官接收迁陵贡献物品的记录。少内是县廷主官财物的机构,要贡献的物品也由少内负责。里耶秦简8-1751+8-2207载:“锦缯一丈五尺八寸。卅五年九月丁亥朔朔日,少内守绕出以为献。令佐俱监。”当然,具体护送贡输物品的可以是其他官吏。里耶秦简10-1170仓徒簿有“女卌九人与史武输鸟”,这是刑徒在史武的带领下输送贡鸟的记录。
上事。里耶秦简徒作簿有很多刑徒随同官吏上事守府的记载。如简8-681“九人与吏上事守府”;8-1586“一人与吏上事泰守府”;8-2144“〼吏上事守府”;9-2289“四人与吏上事守府”;9-2297“一人与吏上事守府”。也有官吏上事尉府的记录。如简8-1517:“卅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仓衔敢言之:疏书吏、徒上事尉府者牍北,食皆尽三月,迁陵田能自食。谒告过所县,以县乡次续食如律。”简背记有上事尉府者姓名,分别是令佐温与更戍士五执、痤。《论衡·谢短篇》“上事两府,何以称敢言之。”陈直先生认为“两府谓太守及都尉府”,并指出“今以全部居延木简而论,公牍中称敢言之者极多,皆掾吏对长官之称,与王充所言上事两府称敢言之完全符合”。[9]迁陵官吏上事守府、尉府,即向上级洞庭郡呈送公文陈述政事。秦洞庭郡在守府、尉府之外,还有监府。里耶秦简8-1006载:“到监府事急。”监府是郡监的官署,有一定的独立司法权。简文涉及的事情可能是迁陵官吏上事监府,也可能是受到监府传唤。
秦代有专职邮驿人员,而且官吏按照等级配有从事文书递送的“走”。迁陵官吏上事郡府可能跟所陈政事的性质与重要程度有关。里耶秦简 8-1449+8-1484:“卅四年后九月壬戍<辰>朔辛酉,迁陵守丞茲敢言之:迁陵道里毋蛮更者。敢言之。十月乙卯旦,令佐平行。平手。”这是迁陵县对洞庭郡所下相关文书的回应,事情涉及迁陵蛮夷服役问题,由令佐平递送往洞庭郡。里耶秦简 8-1531徒作簿有“二人与上功吏:皆、狼”,《校释》认为“上功”即“呈报功劳”。[10]迁陵官吏由刑徒服侍去“报功劳”,大概也是属于上事郡府吧。
见于记载的其它迁陵官吏徭使事项还有:校勘律令,里耶秦简6-4载:“□年四月□□朔己卯,迁陵守丞敦狐告船官□:令史懬雠律令沅陵,其假船二㮴,勿留。”处理刑狱,里耶秦简8-1841载:“覆衣用迁陵狱史臣治索故尉舍。”迁陵狱史臣在索县的故尉舍办公,显然是去索县处理刑狱。采矿,里耶秦简12-477载:“〼敢言之。遣佐□将徒遣采锡苍〼。”14-469载:“其余船吏皆复以徭使,采赤金。”[11]简16-223载:“〼贾里为县将采赤金。”
二 迁陵官吏徭使的离县时间与外出后的工作安排
从上面的叙述可知,迁陵官吏徭使主要是到洞庭郡办理各种公务。秦代洞庭郡治可能有过三次迁移,其中秦始皇二十八年前治新武陵,秦始皇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治临沅,秦始皇三十四年后则是治沅阳。[12]临沅见于《汉书·地理志》,属武陵郡,治所在今湖南常德市。新武陵、沅阳地望不详,据郑威先生考证,前者可能与《汉书·地理志》所载武陵郡义陵县为一地,故城在湖南溆浦县马家坪乡,后者很可能在湖南黔阳县黔城镇,这里的战国墓曾出土楚印“沅阳”。[13]
秦代对于因公出行有每日最低里程限制。《岳麓书院藏秦简(肆)》载:“●䌛(徭)律曰:委输传送,重车负日行六十里,空车八十里,徒行百里。”[14]官吏如果押运物质,负重情况下的标准是每日六十里,空车则是每日八十里。又载:“□会狱治,诣所县官属所执法,即亟遣,为质日,署行日,日行六十里,留弗亟遣过五日及留弗传过二日到十日,赀县令以下主者各二甲。”[15]官吏押解人犯,每日行程标准也是六十里,跟负重情况下相同,大概也是因为带着犯人不方便赶路。如果没有押解负担,每日的行程标准当然会更高。《岳麓书院藏秦简(伍)》载卒令规定:“吏岁归休卌日,险道日行八十里,昜<易>道百里。诸吏毋乘车者,日行八十里,之官行五十里。”[16]官吏归家休息,根据道路情况,每日行程标准为八十里或百里,徭使大概也会是同样标准。而从简文中的“诸吏毋乘车者,日行八十里”,以及《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的“御史言,令覆狱乘恒马者,日行八十里。请,许”看[17],日行八十里可能是秦代官吏徭使最通常的出行标准。
迁陵到临沅的距离在里耶秦简中有明确记载。里耶秦简16-52保留有由鄢至迁陵沿路主要站点间的里程数,其中“临沅到迁陵九百一十里”。按照日行八十里的标准,迁陵官吏去临沅往返可以在路上花费24天的时间,加上办事的时间,一次徭使要离县一个月左右。里耶秦简9-2287是类似质日的文书,记录有迁陵某位官吏从四月己巳(二十四)宿夷郙亭到五月癸巳(十八)的行程。整理者据朔闰推算此简为秦始皇三十二年事,[18]当时的洞庭郡治就在临沅。这位官吏自四月壬申(二十七)“到临沅”至五月甲申(初九)离开临沅“宿夷乡”,在临沅及其附近的□监乡停留了12天。不过,其中五月丙子(初一)“水大留”,4日后的庚辰“之□监乡”,隔天回到临沅又停留3日才返回迁陵,可能是因为大水道路不通而耽搁了数天。离开临沅后数日的记录缺字比较严重,只有丁亥、戊子勉强可辨别是“留”,然后壬辰(十七)残留了“沅”字,推测当是沅陵。由于丁亥、戊子两天没有赶路,这位官员从临沅到沅陵用了七天在赶路。沅陵在酉水入沅水处,从临沅往迁陵,至此大约走了五分之三的行程。如果每天赶路的话,照这个速度,从临沅返回迁陵要用十二天时间,与日行八十里的标准是一致的。这位官员这次徭使临沅,在外的时间总共大致是36天。
新武陵、沅阳与迁陵间的距离没有明确记载,但从当时的文书传递用时可以对迁陵至当地的往返用时做些推测。里耶秦简8-1523记载:“七月甲子朔庚寅,洞庭守绎追迁陵亟言。歇手。·以沅阳印行事。八月癸巳朔癸卯,洞庭叚(假)守绎追迁陵亟,日夜上勿留。卯手。·以沅阳印行事。九月乙丑旦,邮人曼以来。翥发。”这份八月癸卯从沅阳发出的文书,至九月乙丑才送达迁陵,历时23天。由于洞庭方面“追迁陵亟”,要求“日夜上勿留”,这份文书属于加急文书,可见23天已经是沅阳赶往迁陵的最短时间。迁陵官吏徭使沅阳,在路上往返用时应该会超过50天。里耶秦简8-657所载洞庭郡文书是从六月乙未从新武陵发出,八月甲戌迁陵政府收到来文并回复,历时40天。这份文书“别四道,以次传”,由于在相邻县道间递相传送,是一种较慢的传递方式。但里耶秦简9-712+9-758所载六月戊戌从临沅发出的文书,同样采用“以道次传”的方式,是在七月乙未到达的迁陵,历时只有21天。尽管文书传递用时很难与各地间的实际距离对应,但这种差距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迁陵官吏徭使新武陵比徭使临沅会用时更多。从地图上看,新武陵到迁陵的绝对距离不见得大于临沅至迁陵,但临沅在沅水下游,而新武陵在沅水上游支流溆水边,水路陆路都应该相对难走。迁陵官吏徭使新武陵,在路上往返用时估计会超过40天。[19]
迁陵官吏徭使往往还会越过郡治,包括至京师及它郡出差。里耶秦简9-1479载:“二人与□□偕载粟沅陵五月〼。十人与佐畸偕载粟门浅四月□〼。”[20]门浅不见于正史,但据里耶秦简8-159“令□□□索、门浅、上衍、零阳□□□以次传”,可知此县在索与零阳之间,位于临沅北方。佐畸载粟门浅须经过临沅,而且押送粮食行程会比较慢,佐畸这次徭使的离县时间必然要超过一个月。简9-1479应该是迁陵某年五月或六月的徒作簿,载粟沅陵的刑徒是五月出发的,与佐畸一起载粟门浅的刑徒则是此前的四月就出发了,他们当时均尚未返回到迁陵。里耶秦简9-2032载:“五月乙巳夕仓佐处不居官,志三千里䌛(徭)。”仓佐处此次徭使是前往三千里开外的地方,以日行八十里计,仅路上往返便要用时76天。里耶秦简9-228载:“二人与仓敬偕市,端月〼;二人守除·〼;一人与司空厌偕买马,六月□〼”。此份徒作簿中司空厌为官府买马是六月出发的,而仓敬为官府采购是正月出发的,陪同他们外出的刑徒都还没有返回,可见仓敬的这次徭使离县至少会有五个月之久。
由于离县时间长,官吏徭使时迁陵县廷需要安排人接替其工作。里耶秦简9-50载:“卅四年二月丙申朔己亥贰春乡守平敢言之:廷令平代乡兹守贰春,今兹下之廷而不尽□以仓粟,问之,有(又)不告平以其数,即封仓以私印。今兹䌛(徭)使未归,远逃而仓封以私印,所用备盗贼粮尽在仓中,节(即)盗贼发,吏不敢蜀(独)发仓,毋以知粟备不备,有(又)恐乏追者粮食。节(即)兹复环之,官可缺……不环,谒遣令史与平之。谒报,署户发。敢言之。”简文中贰春乡啬夫兹因徭使而离署,迁陵县廷任命平为贰春乡守,代替兹管理贰春乡。里耶秦简中有很多关于“守”官的记载,对于“守”的含义,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但平任贰春乡守可以确定是由于原来的乡啬夫兹徭使而代理其职务,文书考虑到了兹“复环之”的情况,意味着兹徭使归来后,平的守官就可能罢免。里耶秦简中的“守”官,应该有相当一部分是同样的情况。贰春乡啬夫兹此次徭使,与代理者平之间的交接并不顺利,他在去县廷前用自己的私印封存了贰春乡的官仓,并且不告诉平粮仓的存粮数目,可能也是考虑到徭使回来后会继续任乡啬夫,对贰春乡仓的粮食出入负责。而平对此感到不便,请求县廷遣令史过来与他一起核算存粮。
官吏徭使不仅会使其负责的政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而且一旦徭使者过多,县廷在人员的安排上更会捉襟见肘。里耶秦简8-197记载:“卅四年正月丁卯朔辛未,迁陵守丞巸敢言之:迁陵黔首〼佐均史佐日有泰(大)抵已备归,居吏柀䌛(徭)使及〼前后书,至今未得其代,居吏少,不足以给事〼吏。谒报,署主吏发。敢言之。”《校释》指出居吏为“留于原任的吏”,柀“疑当读为‘颇’,这里似是多的意思”,给事为“供事”。[21]侯旭东先生进而指出,“对于官吏而言……‘给事’主要是指临时脱离本职,抽调至其他机构工作”。[22]这份文书是迁陵县廷向洞庭郡报告迁陵县吏的情况,文书提到有官吏调离后的空缺一直没有重新任命官吏,而迁陵留于原任的吏本来就少,并且外出徭使者的比例大,难以抽调官吏临时接替调离者的工作。在前引《迁陵吏志》的统计中,当时迁陵官吏徭使者与见吏之比大致是7:10。这么多的官吏外出,对于迁陵县行政的正常运作肯定会造成极重压力。
三 徭使迁陵的外地官吏
迁陵也会接待其它地方前来迁陵公干或途径迁陵的官吏。里耶秦简8-801载:“卅年十月辛亥,启陵乡守高〼。受司空仗城旦二人。二人治传舍:它、骨。”传舍是官吏徭使的休憩处,简文中启陵乡使用刑徒治传舍,说明迁陵三乡应该都有传舍的设置。里耶秦简9-
9-1184载:“酉阳狱史治传舍。”可见,迁陵的传舍有时也会被用来做为徭使迁陵的它县官吏的临时办公场所。
从里耶秦简的记载看,当时外地官吏徭使迁陵很多都是处理刑狱,这应该跟迁陵是接纳刑徒服役的边地有关。里耶秦简8-135载:迁陵司空守樛将迁陵公船借予竟陵汉阴人狼,却长达半年没有收回,当他得知“狼有逮在覆狱已卒史衰、义所”后,上书请求向覆狱已卒史“问狼船存所”。但当时覆狱已卒史“衰、义事已,不智所居”,即在覆狱事了之后已经离开迁陵,故而迁陵守丞敦狐退回了樛的上书,让其等候处理。前引里耶秦简8-167+8-194+8-472+8-1011“尉敬敢再拜谒丞公:校长宽以迁陵船徙卒史【酉阳】……”,则是迁陵护送卒史前往邻县的记录。卒史做为郡吏,在郡境内巡行监察,他们至迁陵主要是复核或重审案件。
与此同时,还有不少洞庭郡其它县的县吏也常到迁陵处理刑狱。里耶秦简5-1载:“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决宿赍。来复传。零阳田能自食,当腾期卅日。敢言之。七月戊申,零阳龏移过所县乡。齮手。七月庚子朔癸亥,迁陵守丞固告仓啬夫:以律令从事。嘉手。迁陵食辨、平尽己巳旦□□□□迁陵。七月癸亥旦,士五(伍)臂以来。嘉发。”这是零阳官吏外出具狱,迁陵为其提供稟食的记录。这些零阳官吏是七月戊申(初九)出发的,零阳的粮食供应到甲寅(十五),即自己携带有六天的口粮,同时零阳要求途径县乡提供膳食的凭据,期限是30天,可见他们这次徭使预期是离县36天。迁陵提供膳食是从七月癸亥(二十四)至己巳,意味着他们在迁陵停留了7天,还余29天。而他们从零阳到迁陵单程用时15天(初九至二十四),29天大致够他们往返。可见这些零阳官吏是专程到迁陵具狱的。
里耶秦简8-133载:“廿七年八月甲戌朔壬辰,酉阳具狱狱史启敢□〼启治所狱留须,敢言之·封迁陵丞〼。八月癸巳,迁陵守丞告司空主,听书从事〼。起行司空。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贤以來。行半。”这支简由于残损,其内容不是很清楚。其中的狱留,《校释》指出是“狱事滞留不决”,又引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八记云:“狱留盈卒岁,不具断”。[23]酉阳具狱狱史启因为治狱滞留,请求迁陵方面配合,迁陵守丞让管理刑徒的司空具体执行,他很可能是亲自前来迁陵审讯刑徒。前引简9-1184“酉阳狱史治传舍”中的酉阳狱史在迁陵传舍办公,则很明确是徭使迁陵。此外,里耶秦简8-2049“酉阳狱佐某□迁陵”,简9-1704“酉阳具狱史治所”,也与酉阳官吏徭使迁陵处理刑狱有关。徭使迁陵处理刑狱的还有沅陵官吏。里耶秦简8-255载:“覆狱沅陵狱佐。己治所迁陵传洞庭。”8-940载:“【传】舍沅陵狱史治所〼。”9-1129载:“〼禀人中出以食沅陵狱佐□〼。”可见有沅陵狱佐由迁陵提供稟食,在迁陵传舍办公,并直接从其在迁陵的办公场所发文洞庭郡。
这些洞庭郡其它县的县吏来迁陵具狱的记载,表明这些县有刑徒在迁陵服役,那么将刑徒押解到迁陵的应该也是这些县的县吏。事实上,在迁陵服役的不仅有来自洞庭郡其它县的刑徒,也有来自其它郡的刑徒。里耶秦简8-136+8-144:“〼□月己亥朔辛丑,仓守敬敢言之:令下覆狱遝迁陵隶臣邓〼□□名吏(事)、它坐、遣言。·问之有名吏(事),定,故旬阳隶臣,以约为□□史,有遝耐辠以上,毄(系)迁陵未夬(决),毋遣殹。谒报覆狱治所,敢言。”文书中拘禁在迁陵的隶臣邓原本拘禁在旬阳,旬阳属汉中郡,隶臣邓是由汉中旬阳转至洞庭迁陵服刑。这些外郡刑徒应该是由当地官吏押解至洞庭郡,再由洞庭郡安排官吏徭使迁陵,押送至此服刑。
同样需要官吏押解或护送到迁陵的还有各类戍卒。从里耶秦简的记载看,秦始皇三十三年前主要是从巴郡、南郡等邻近洞庭的秦故地选调士卒屯戍迁陵,平定岭南后改由原六国统治地区民众轮更戍守。此外在迁陵服役的,还有因罪戍边的罚戍,招募的冗戍和因身份低贱而派往边地的谪戍。里耶秦简9-1至9-12是阳陵县追讨阳陵卒所欠赀钱、赎钱的文书,在这些阳陵司空发给洞庭尉的文书中均提到阳陵卒某“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清楚“阳陵卒署迁陵”的是洞庭方面,最后也是由洞庭尉发文迁陵,要求迁陵丞“以律令从事,报之”。里耶秦简8-429“罚戍士五资中宕登爽署迁陵书”,则是洞庭郡将罚戍爽分配到迁陵的报道文书。由此可见,这些外郡戍卒同样应该是由当地官吏押解或护送至洞庭郡,再由洞庭郡安排官吏徭使,押送至迁陵。
由于迁陵编户数量少,官府经营的公田规模也有限,迁陵的粮食开支很大部分要依赖输入。里耶秦简8-1618记载:“〼□沅陵输迁陵粟二千石书。”12-1516载:“及令它县当输粟迁陵□□□。”这些粮食也需要输出地的官吏押送到迁陵。
余论
以上梳理了里耶秦简中有关官吏徭使的记载,可知迁陵官吏外出公干的任务包括上计、押解护送各类人员、运送各类物质、为官府采购、上事郡府,以及校雠律令、处理刑狱、采矿等,类型相当多样。由于位置相对偏远,尤其是离外出公干的主要目的地洞庭郡治较远,迁陵官吏徭使离县时间通常要超过一个月,也有接近半年的情形。由此造成迁陵官吏徭使者的比例相当高。《迁陵吏志》的统计中徭使者与见吏之比达到了7:10。当然,这不一定是迁陵官吏的常态。里耶秦简8-1137载:“吏凡百四人,缺卅五人。·今见五十人。”简中吏员总额及见吏数与《迁陵吏志》所记接近,当是另一时间迁陵吏员的统计记录。对照《迁陵吏志》的记载,当时徭使者应该是吏员总额减去见吏与缺吏,即19人,徭使者与见吏之比在这里接近2:5。这个比例要大大低于《迁陵吏志》,但仍然是相当高的。大量的官吏徭使既会造成县廷在用人上捉襟见肘,会由于职务交接不顺影响行政效率,而且徭使者回来后需要复职与重新安排临时继任者的工作,也容易形成官吏之间的矛盾。迁陵的情况在秦县中应该是比较突出的,那些离郡治较近的县,在这方面的压力肯定会要小很多。但即便是部分县的行政运作因官吏频繁徭使而受到影响,对于整个帝国的统治稳固也是相当严重的问题。
官吏徭使自然是国家统治不可或缺的环节,但秦朝做为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帝国,似乎还没有过多考虑幅员扩大后,官吏频繁长距离徭使的代价。汉初贾谊《新书·属远》指出:“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为都,输将徭使,其远者不在五百里而至;公侯地百里,中之而为都,输将徭使,远者不在五十里而至。输将者不苦其徭,徭使者不伤其费。”但“及秦而不然,秦不能分尺寸之地,欲尽自有之耳”,从而输将徭使的成本远远超过古代。《盐铁论·疾贪》称:“今小吏禄薄,郡国徭役,远至三辅,粟米贵,不足相赡……非徒是也,徭使相遣,官庭摄追,小计权吏,行施乞贷,长吏侵渔,上府下求之县,县求之乡,乡安取之哉。”《东观汉记·世祖光武帝纪》载:刘秀平定公孙述后,“而事少闲,官曹文书减旧过半,下县吏无百里之徭”。这些言论反映出,在减少官吏徭使方面,汉人应该存在相当程度的共识。
汉代的制度设计已经有减少官吏徭使的意图,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上计制度。汉代上计明确为县道上计于郡国,郡国上计于朝廷两个层次。前引《续汉书·百官志》县道“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刘昭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县道是在每年秋冬之际将要上计的内容汇总编成集簿,统一送去郡国。卫宏《汉官旧仪》载:“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遣君侯出坐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汉书·严助传》载其任会稽太守时,“愿奉三年计最”。如淳曰:“旧法,当使丞奉岁计,今躬自欲入奉也。”既然郡国送计簿至京师是由郡丞长史带队送出,相应地,县道送计簿至郡国大概也是要由县丞尉或主吏带队送出吧。这与秦代迁陵县吏相对分散的上计方式相比,无疑会大大减少官吏因上计而徭使的频率。
上计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是考核官吏。西汉时期县廷吏员构成与秦代相比有不小的变化。江苏连云港尹湾汉墓出土《东海郡吏员簿》所列东海郡属下的20个县中吏员数超过100的只有海西和下邳,而且平曲、曲阳、合乡、承四县的吏员数都只有20多。其中吏员最多的海西共有107人,其构成为“令一人,秩千石;丞一人,秩四百石;尉二人,秩四百石;官有秩一人;乡有秩四人;令史四人;狱史三人;官啬夫三人;乡啬夫十一人;游徼四人;牢监一人;尉史三人;官佐七人;乡佐九人;亭长五十四人。凡百七人”。与《迁陵吏志》所列秦代迁陵官吏比较,西汉海西县令史、官啬夫、官佐的数量都大大减少,而增加的主要是乡亭吏员。同时,仲山茂也指出秦代县中所见由官啬夫构成的“官”,虽然是县的下级机构,却有很高的独立性,而西汉后期官啬夫的职责权限已经逐渐被令史蚕食。[24]由于县吏数量减少,官啬夫地位下降,县廷权力更加集中,对县吏的考核已经只需要针对县长吏及直属于令、丞的令史,是汉代能够简化县道上计的前提条件。
同样能减少官吏徭使的还有“与计偕”制度。秦代已有“与计偕”的做法。睡虎地秦简《仓律》规定“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金布律》规定“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只是这里“与计偕”的簿籍和财务仍然是与计簿相关的物品。汉代“与计偕”的内容则发展到了贡献的物品与推荐的人材等。《礼记·射义》:“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郑注:“岁献国事之书及计偕物也。”孔疏:“汉时谓郡国送文书之使谓之为计吏,其贡献之物与计吏俱来,故谓之计偕物也。”《汉书·朱买臣传》载其曾“随上计吏为卒,将重车至长安”,这里重车所载恐怕不止师古注所说的“衣食”,可能还包括要运输到京师的贡物或其它物品。《汉书·武帝纪》载:元光五年八月,“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如前所述,秦代迁陵县需贡献的物品相当繁杂,这些贡品都要由迁陵官吏护送到郡城,再由献官进献给朝廷,史武便曾经单纯因为“献鸟”而徭使。护送候选官吏在里耶秦简中没有记录,但被举荐的人才在秦代可能也是需要护送的。“与计偕”的做法,使得这些护送任务都不需要另外安排官吏,从而减少了官吏徭使需付出的行政代价。
本文选自:《社会科学》2019年05期。引用请参看原文。
注释:
[1] 里耶秦简博物馆等:《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2016年,第163-164页。简文中令史、官啬夫、校长、官佐、牢监、长吏员额之和为101人,比“吏员百三人”少二人,原因不明,或许“百三人”中的“三”是“一”的误写。本文所引里耶秦简简文如无特别注明以“8-”开头的引自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以“9-”开头的引自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贰)》(文物出版社2017年),其余引自《里耶博物馆藏秦简》。
[2] 高敏:《尹湾汉简<考绩簿>所载给我们的启示——读尹湾汉简札记之三》,载氏著《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10页。
[3] 邢义田:《尹湾汉墓木牍文书的名称和性质》,载氏著《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中华书局2011年,第128页。
[4] 沈刚:《徭使与秦帝国统治:以简牍资料为中心的探讨》,《第四届简帛学会议论文集》2018年10月。
[5] 徐富昌:《睡虎地秦简研究》,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3年,第433-434页。
[6]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00页。
[7] 吴方基:《秦代县级政务运行研究——以出土秦简为中心》,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4页。
[8] 籾山明:《卒史覆狱试探——以里耶秦简J1⑧134为线索》,中国社会科学考古研究所等编:《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22-126页。
[9] 陈直:《汉书新证》,中华书局2008年,第447页。
[10]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51页。
[11] 释文据何有祖:《里耶秦简14-469、14-638号简补释》,简帛网2016年8月21日。
[12] 游逸飞:《里耶秦简所见的洞庭郡:战国秦汉郡县制个案研究之一》,《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61期,2015年。
[13] 郑威:《出土文献所见秦洞庭郡新识》,《考古》2016年第11期。
[14]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50页。
[15]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45-146页。
[16]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112页。简文中的“之官”,整理者理解为“回官署”。沈刚认为如此则对往返行程的要求差距过大,将其理解成到官府办事。我们猜测“之官行五十里”可能是对新官赴任的优待。
[17]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112页。
[18] 里耶秦简博物馆等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2016年,第191页。
[19] 对于险道,秦代可能有补充规定,官吏徭使不一定要达到日行八十里的标准。
[20] “五月”整理者释为“五日”,此据图版改。
[21]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09页。
[22] 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给吏与吏子弟——从汉代的“给事”说起》,《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3期。
[23]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2页。
[24] 仲山茂:《秦汉时代の「官」と「曹」―县の部局组织―》,《东洋学报》82-4,2001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